
上海討債公司可靠嗎【案情簡介】 原告:廣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地址:廣東市*區*路*號*大廈 法定代表人:劉某 職務:總經理 被告:上海市某門業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區*路*號 法定代表人:張某 職務:總經理 原告廣東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是德國某防盜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國防盜門公司”)的中國總經銷商,其積極拓展中國市場,針對“上海*路*號項目四棟樓入戶門的供貨及安裝項目”,原告積極籌備,已經達成合作意向并準備與該項目總承包方中國建筑某有限公司簽約。但是在此期間,德國防盜門公司和被告都被上海某集團收購,該集團要求在中國凡是涉及防盜門的項目,原則上都由其收購的被告公司供貨。但鑒于原告已經做了大量的前期籌備與推介工作(被告主要提供國產門,正是原告關于進口門的深化設計與推介工作才滿足了項目開發商與總承包方的要求,促使合同得以簽訂),集團總部決定給予原告適當的經濟補償,前提是原告退出該項目,由被告與該項目的總承包方簽訂入戶門供貨及安裝合同。 在該集團總部與德國防盜門公司的斡旋下,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1月8日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認可原告在前期所做的大量推介工作,本著顧全大局的原則,退出涉案項目并積極配合被告參加該項目的投標。對于原告的退出,被告承諾在中標該項目后,給予原告900萬元**幣的補償款,并約定如入戶門的供貨合同按每棟樓作為一個單位分拆簽訂供貨,則被告須按照每個合同相應的比例和金額向原告支付補償款。 在原告的協助下,被告成功中標涉案項目四棟樓入戶門的供貨及安裝項目。而后被告與總承包方簽訂前二棟樓入戶門供貨及安裝合同,合同金額為16800萬元,依照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約定,被告需向原告支付450萬元補償。被告于2010年9月至2011年9月期間共支付原告經濟補償費3375,000元,尚有1125,000元補償費未支付。2012年9月被告于總承包方又簽訂后二棟樓的入戶門供貨及安裝合同,依據原被告雙方的《協議書》,被告應向原告支付450萬元補償款,但對此筆補償款被告分文未付。 被告欠原告補償款共計5625,000元,其以各種理由惡意搪塞、拖延,拒不支付。原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至**。 【案件結果】 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5月5日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承諾于和解協議簽署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補償費共計500萬元整,被告支付完后原告放棄向被告主張任何其他款項,雙方基于《協議書》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全部結清。2014年5月7日,被告將500萬元一次性支付給原告,案件得到**解決。
【律師**】 本案看似復雜,實則脈絡十分清晰,其本質是一起典型的基于合同而產生的欠款**案件。從08年至今,我本人及所在的團隊已經為數百名客戶(包括自然人客戶和公司客戶)追回上億元損失,各種類型的欠款**基本都接觸過,因此對于本案也駕輕就熟。當時原告法定代表人劉經理找到我們,正是看中我們在該領域的豐富經驗,最終憑借經驗以及專業知識,我們獲得了當事人的認可。回顧整個辦案過程,我有幾點辦案經驗和心得想和讀者分享: 一、剖玄析微——案件本身爭訟點分析 (一)關于違約責任 本案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權利義務關系明確,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與被告于2010年1月08日簽訂協議書,就被告如中標涉案項目后的供貨及補償等相關事宜進行了約定:被告認可原告在前期所做的大量推介工作,原告本著顧全大局的原則,退出投標并積極配合被告參加該項目的投標。對于原告的退出,被告承諾在中標該項目后,給予原告90萬元**幣的補償款,并約定如入戶門的供貨合同按每棟樓作為一個單位分拆簽訂供貨,則被告須按照每個合同相應的比例和金額向原告支付補償款。該協議是在雙方自愿、平等基礎上簽訂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合法有效。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款,但是被告拖欠原告補償款共計5625,000元,其以各種理由惡意搪塞、拖延,拒不支付,屬于違約行為。 (二)關于舉證責任 原告提供的證據合法有效,可以作為定案根據。被告應當依法提供相關證據,否則應當承當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證據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作為定案依據。但是,由于客觀原因所限,原告方無法收集被告與涉案項目總承包方針對該項目所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中的財務往來明細,該證據是原告主張被告違約的重要事實和憑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從當事人角度出發,我向原告建議申請**調取上述證據,并于2014年4月21日向受案**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雖然**最終未能協助我方調取上述證據,但是我認為,這并不影響對被告違約責任的認定。根據《最高****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 作為與涉案項目總承包方簽訂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被告必然持有上述相關證據,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該證據,鑒于該證據不利于被告,可以推定原告主張成立,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向原告支付剩余經濟補償款。 (三)關于訴訟時效 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原告的權利應當得到保護 。 在本案中,原被告對于補償款履行時間約定不夠明確,但為了實現當事人利益最大化,我仔細剖析案情后,認為本案合同作為分期付款合同,根據最高****《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據當事人知悉,截止到 2013年12月末,被告已經收到總承包方合同款總額的90%,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于2013年12月末按照比例支付原告經濟補償款,鑒于此,最后**履行期限必然遲于2013年12月(因為合同價款尚有10%未支付),因此原被告協議約定的債權債務尚未超過訴訟時效,因此就本案而言不存在訴訟時效過期的問題。 (四)關于支付方式 力求一次性支付代替分期付款,使原告利益盡早實現。 基于我本人多年實戰經驗,我認為,像本案這種按工程進度分期支付補償款的方式往往不利于收款方利益的維護,但這一點原告在《協議書》簽訂時并未仔細考慮。對于已定之局,從維護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我設法通過后期的訴訟過程改變分期付款的支付方式,協助當事人盡快拿到補償款。我在代理意見中表明:鑒于被告違反合同約定拒不支付經濟補償款的背信行為,懇請**要求被告對尚未履行完畢的經濟補償款一次性支付完畢,防止被告再次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侵犯原告利益,導致原告需要繼續通過訴訟尋求法律幫助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另外根據《中華**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規定:“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買賣合同中的相關規定之精神完全可以援引至本案合同中來,成為**支持被告全部支付剩余經濟補償款的依據,以維護合同善意一方也即原告的合法利益,節約司法資源。事實證明,我的努力收到了成效。我的代理意見為**所采納,在**及我的積極協調下,原被告雙方就補償款支付數額及支付方式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承諾于和解協議簽署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補償費共計5000,000元整,被告支付完后原告放棄向被告主張任何其他款項,雙方基于《協議書》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全部結清。2014年5月7日被告如約履行,使得案件得到**解決。 二、拂塵見金——本案帶來的案外之音 以上便是我對本案爭訟點的分析。在我看來,比案件本身理論分析更值得思考的是,該案在司法實踐中帶給我們哪些啟示。在本案中,由于原告簽訂合同時未能預見和防范風險,因而導致最后**的發生。此外,本案本質上是企業之間的欠款**,在追收欠款方面,本案給我們諸多啟示,我本人在該領域閱案無數,也有許多心得。因此,筆者打算以本案為基礎,從合同簽訂時的風險預防以及法律手段追收欠款技巧兩個角度帶大家尋覓本案帶給我們的案外之音。 (一)合同簽訂時應注意防范風險 企業以營利為目的,企業訂立合同是也是用來為商業活動服務的,在合同訂立時,采取必要的法律風險防范措施,可以有效避免合同訂立及履行過程中的風險,做到防患于未然。 1、合同內容明確 在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在《協議書》就被告向原告支付經濟補償的數額及支付方式作出約定,但約定不夠明確,存在重大瑕疵。《協議書》中約定:“費用支付方式A或B。A、如四棟樓一次簽訂,經濟補償費在被告收到50%的訂金后一周內支付450萬元,余下450萬元在被告收到第一筆貨款后一周內付清。B、入戶門的訂貨合同有可能按每棟樓作為一個單位分拆訂貨,補償費將以單項合同的金額和時間按比例支付。” 由于現實中被告與涉案項目的總承包方采取按每棟樓分拆訂貨的方式,因此依約被告應采取上述B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補償費。 該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 首先,被告向原告支付補償費的金額和時間不明確。原告獲取補償金的金額和時間以被告與總承包方簽訂的單項合同為主,而原告在現實中根本接觸不到這些單項合同,由于原告并不明確知悉被告與涉案項目總承包方的支付情況,原被告雙方存在信息極不對稱的情況,所以不能確定被告對原告經濟補償款的支付比例,對于維護己方的利益十分不利。 其次,分期付款方式不利于原告利益的維護。由于我本人經歷的類似案件較多,在實踐中我并不建議當事人在類似合同訂立中選擇分期付款的方式獲得補償金。以本案為例,比較兩種支付方式,A種方式支付快捷,利于原告利益的立即實現。而B種支付方式時間戰線拉得過長,夜長夢多。本案在進入訴訟程序之前,被告曾更改公司名稱,并多次更換法定代表人。被告也以“經辦人已經離職”等理由惡意搪塞、拖延,拒不向原告支付補償費。 正是由于合同條款上的**,原告最終不得不作出讓步,以損失60余萬元的代價同被告達成和解,以換取時間上的利益。基于多年辦理合同**的經驗,我給大家的提示是:當事人在合同訂立階段應發揮主觀能動性,努力掌握主動權,并積極預見未來可能產生的風險。因為起草一方的主動性在于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這樣的話,可以在合同談判過程中爭取有利的談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合同管理和審批的效率,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另外,簽訂合同時要做到三思而后行,合同條款中的文字應該字字斟酌,反復推敲。不要在合同中用含糊不清,模棱兩可的詞句或多義詞,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條款有無重復,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對方鉆了空子。 2、合同條款完備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合同一般應包括的條款,即合同必備條款。這些條款是一個完整的合同最基本的條款,也是必不可少的條款,構成了合同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回歸到本案之中,在原告與被告達成的《協議書》中,解決爭議條款并未被明確約定,這是《協議書》中存在的重大問題。正是基于《協議書》必備條款的缺失,在本案審理的過程中,被告向受案**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請求受案**(即被告住所地**)將案件移送至合同履行地****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轄”。雖然最終的結果是被告管轄權異議的申請被駁回,但給原告增加了時間成本及訴累。 根據《合同法》的前述規定,解決爭議的方法是合同必備條款。在我本人曾經辦理的無數合同**案件中,我發現,在現實中因為訂約雙方都很避諱在訂約時就約定**的處理及管轄問題,因此這一條款經常被忽視。對于合同,法律賦予了約定管轄的權利,合同雙方可以約定選擇管轄**或者協議選擇仲裁機構仲裁解決。合同訂立時雙方當事人應預見到未來發生**的可能性,防患于未然,對于解決爭議的方法做出明確的約定,以方便未來**的解決。 (二)法律手段追繳欠款應注重技巧 法律手段既包括訴訟手段,也包括律師函、支付令等訴訟外手段。訴訟雖然是解決債務問題的最終方案,但很可能是最有效的方案。如果企業掌握充分的證據,那么勝訴的幾率還是非常大的,因此企業不應當懼怕訴訟風險,而應當積極準備應訴,在面臨風險的時候,做到防控風險,會同律師和法務,將訴訟面臨的風險降低到最低的級別。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有幾點欠款**案件解決技巧可供分享。 1、律師函作用不容小覷 律師函以便捷的方式追回委托被拖欠的貨款等債權。商業活動中拖欠貨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如果直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僅需要耗費很長的時間,而且還會因此失去客戶。如果通過律師發函向客戶指出問題的嚴重性,客戶將會考慮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對其的不利后果,多會償還欠款。律師函在欠款**中主要能達到心理底限預警功能,通過法律把一封函潤色加工后能夠使欠款方迫于法律的名義的說服而產生威脅的恐慌。 在本案進入訴訟程序前,我從當事人利益角度出發,為避免原告訟累,同原告商議后于2014年1月15日向被告公司發了一封律師函,在函中梳理了案件的整體脈絡,指出了對方的違約違法行為,表明了我方堅定的立場,告知了對方法律后果的嚴重性,并敦促其早日還款。雖然該**并未能避免訴訟流程,但這封律師函對被告起到了威懾作用,也為日后原被告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打下了基礎。 2、對債務方經營狀況進行監測 債權一方手上往往持有債務人欠款的重要憑證,從而忽視對于債務人經營狀況的關注及了解,以為以為欠款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欠款到期收錢就行了,導致很多欠款到期后不是債務方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惡化、面臨倒閉,就是債務方早已人去樓空,在這種情況下要將全部欠款順利收回,其難度可想而知。基于在追繳欠款方面的多年辦案經驗,我認為,從欠款發生到執行結束整個過程都應當對于債務人經營狀況密切關注。在本案中,從當事人到大成律師事務所找到我開始,我便積極提示原告密切關注被告公司的財產狀況和經營狀況,因為這是被告未來執行能力重要保障。原告在我的提示下,采取很多措施密切關注被告的資金狀況,使得被告不可能出現轉移財產、抽逃資金等情況,這為原告日后如愿討回欠款做好了鋪墊。 3、證據的收集、保護和舉證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不能,則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證據的收集、保護和及時舉證就顯得尤為重要,不然很有可能會承擔敗訴的后果。 原告到大成律師事務所找到我后,我便一直提示原告,在催討欠款過程中,應注意證據的收集工作,要充分運用信函、電子郵件、電話錄音、會談錄音等方式收集對己方有利于之證據。在欠款**中,債權方大概有以下一些證據要注意收集:有關債務方主體資格的證據、合同或協議、送貨單(一定要債務方簽收,是單位的要加蓋公章)、托運單、欠條及各種結算**等,其他與該欠款有關的電報、傳真、函件等都應妥善保存。 而對于本案來講,我為原告積極收集對己方有利的證據,包括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協議書》、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明、原被告雙方交易資金流水以及被告與涉案項目總承包方針對該項目所簽訂的合同文本等都對本案違約責任的認定至關重要。但鑒于客觀原因所限,我們無法收集被告與涉案項目總承包方針對該項目所簽訂的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中的財務往來明細。根據《最高****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我向當事人建議申請**調取上述證據,并于2014年4月21日向受案**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書中表明上述證據對本案證明事項的重要性以及原告方無法通過自身努力獲取此證據。我在搜集證據方面所做的努力使當事人信服,得到了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4、訴訟時效--一個不容小覷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就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即喪失依訴訟程序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性的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若不主張自己的權利,則將喪失勝訴權,我國的普通訴訟時效為二年。 在本案中,《協議書》中約定補償費的支付以被告與總承包方簽訂的單項合同為基礎,使得本案中合同的履行時間變得不夠明確。因此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履行期限顯得尤為重要。在本案的背景下,我從當事人利益出發,極力維護原告的利益,仔細剖析案情后,針對被告方指出的我方**已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我認為,據當事人知悉,截止到 2013年12月末,被告已經收到總承包方合同款總額的90%,被告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于2013年12月末按照比例支付原告經濟補償款,鑒于此,最后**履行期限必然遲于2013年12月本案合同作為分期付款合同,根據最高****《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從而有力地反駁了被告方的觀點。 參考我本人代理的欠款**案件,我給大家的提示是:對于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訴訟時效尚未到期的討債事宜,可先“禮”后“兵”,但務必注意訴訟時效的屆滿;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時,債權人因主觀或客觀原因未能及時行使權利時,可采取相應的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轉被動為主動;對于已經超過訴訟時效而未主張權利的,其補救措施是要設法與債務方重新達成還債協議,以擺脫不利的困境。 5、達成和解--變被動為主動 協商和解是指債權債務當事人在自愿、互諒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協商或邀請第三人從中斡旋,解決**。債權到期或即將到期時,債務人暫**力償還債務但有還款誠意的,債權人可以就履行債務的期限、方式、數額等同債務人進行磋商,敦促債務人履行債務或簽訂還款協議。 在本案里,基于原告經濟利益以及時間成本的衡量,我認為選取和解的方式對原被告雙方都十分有利。因而積極斡旋協調,在我的不斷努力之下,原被告雙方于2014年5月5日達成《和解協議》,被告承諾于和解協議簽署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經濟補償費共計5000,000元整,被告支付完后原告放棄向被告主張任何其他款項,雙方基于《協議書》所發生的債權債務全部結清。2014年5月7日,被告將5000,000元一次性支付給原告,原告的利益期許很快變為現實,避免了漫長的訴訟程序以及艱難的執行過程,案件最終得到**解決。
總結: 案件結束后,當事人對我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他認為我及我的團隊其他律師經驗豐富、專業知識扎實、具有敬業精神,是一支可以信任的團隊。 在欠款**領域,我及我的團隊已經代理過上千件案子,為數百名當事人追回數億元的損失。豐富的經驗及積累的技巧是我們屢戰屢勝的法寶,把我們的團隊打造成了常勝之師。其實,在每一個光鮮亮麗的勝利背后,都是我及我們團隊每名成員日夜奮戰、堅持不懈的結果。我想說,在我本人每一次代理欠款**案件中,都離不開團隊對于我的幫助和支持,就像本案,為實現當事人利益的最大化,傾注了團隊律師成員的巨大心血,在此我對團隊其他成員的努力表示感謝,也希望以后能夠繼續和團隊成員并肩作戰,為更多當事人服務,挽回更大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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