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討債求助哪個媒體好 根據老總安排代公司接受借款,財務人員卻陰差陽錯地在借款人一欄中寫上了自己名字。因公司最終未還,而最終被告上法庭。今天,閔行區**作出林曹兩位女士歸還周先生借款200萬元并逾期付款利息的一審判決。
2006年3月21日,公司出納林女士偕曹女士兩人向周先生出具借條一份,稱今借到周先生現金200萬元,于2006年4月20日歸還。并注明,如到期不還,借款方可向**提**訟。借條落款處載明借款人為林女士和曹女士,并標明了兩人的***號。在署期“2006.3.21”上加蓋了公司財務章。因屆時未還,周先生走上法庭,要求林曹兩人共同償還借款200萬元并利息。 在法庭上,林女士稱公司老總已與周先生談好借200萬元。2006年3月21日,我們去拿錢。當時我們只寫了經手人,但周先生說不行,要我們寫成借款人。寫好后,我們還敲了財務章。錢拿回來之后,老總要我將錢入帳。這筆錢后來還了其他的債,財務帳有記錄。曹女士說,老總講已還了欠款。據我們所知,老總還錢但沒有收回欠條的事情很多,所以我們也搞不清老總是否已將欠款還清。
**認為,從借條上的形式上看,林曹兩位女士與公司為共同債務人,對外負有共同還款的義務。但周先生僅要求林曹兩人承擔還款責任,是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行為,與法不悖。林曹兩人辯稱款項實際由公司與公司老總用去,即便所述屬實,也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林曹兩人可通過合法途徑予以救濟。從合同相對性原則而言,林曹兩人應依法履行還款義務。兩人除履行還款義務之外,還需承擔逾期還款利息。